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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二手车过户收费政策,浙江省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

tamoadmin 2024-05-24 人已围观

简介1.内蒙地区卖摩托三轮车国税税收标准2.二手车买卖流程有哪些3.如果想买车,去4S店买还是去二手车买合适呢?4.二手车gps费用怎么收费标准5.购买房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6.文物交易税收政策7.浙商保险2019信息披露报告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

1.内蒙地区卖摩托三轮车国税税收标准

2.二手车买卖流程有哪些

3.如果想买车,去4S店买还是去二手车买合适呢?

4.二手车gps费用怎么收费标准

5.购买房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6.文物交易税收政策

7.浙商保险2019信息披露报告

浙江二手车过户收费政策,浙江省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六、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内蒙地区卖摩托三轮车国税税收标准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购买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销售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取得后,可以进行认证抵扣。然后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于二手车过户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百分之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手车买卖流程有哪些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10月29日

分送: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优化纳税服务,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294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内商建字〔2013〕490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职责范围,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商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的信息交换,协作配合,做到齐抓共管。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专门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业务的其他纳税人,应当依法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销企业是指收购销售二手车的企业及从事二手车交易或置换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设立,从事二手车拍卖业务的拍卖企业。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工商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工商登记需要注销的,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九条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下列规定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按规定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专门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业务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十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3)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手续费(中介费)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二条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第十三条二手车拍卖企业受托拍卖二手车,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5]69号)的规定,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的,不予征税。

第十四条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补缴车辆购置税。

第十五条出售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固定业户(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二手车应税行为,应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若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应以适用税率征税的车辆,由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自行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交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交新车主(一般纳税人)作为税款抵扣凭证。

(二)若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车辆,由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自行开具普通发票,发票联交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十六条出售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非增值税固定业户发生销售二手车应税行为,由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二手车经营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也可以委托二手车经营单位代为办理),以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凭据,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发生销售二手车应税行为,当实际交易价格高于《鉴定评估报告》评估价格80%(含)的,按实际交易价格计征增值税;当实际交易价格低于《鉴定评估报告》评估价格80%的有正当理由的,按实际交易价格计征增值税,无正当理由的,按照《鉴定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评估价格的80%计征增值税。

《鉴定评估报告》,是指经自治区商务部门核准并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其他无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无效。正当理由,是指车辆实际车况因意外损耗等原因确实远低于应有评估价格时,应出具相关鉴定说明文字,如公安交警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八条主管国税机关在为出售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非增值税固定业户,以及无法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联原件的增值税固定业户开具完税证明时,应要求出售方提供《鉴定评估报告》原件与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与复印件以及车辆是否提取折旧的有关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由出售方在复印件上签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将原件退还给纳税人,其复印件留档存查,计税价格按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出售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固定业户发生销售二手车应税行为,其应纳增值税应纳入正常纳税申报,已纳增值税的应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余额可结转后期继续抵减;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发生销售或拍卖二手车行为时,其纳税申报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可以不进行税种核定。

第四章发票管理

第二十条主管国税机关对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发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从事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不得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十一条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严格实行验旧购新,限时限量提供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要督促其按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完备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机打发票一式五联,存根联、入库联、记账联,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由购车方记账,转移登记联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仅限为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交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在开具(含代开,下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要求出售方(不包括自然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联原件;对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纳税人,应要求其提供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凭据。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买卖双方个人合法身份证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协议)及具有合法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提供);

(六)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协议)(自然人提供);

(七)委托出售的车辆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车主授权委托书;

(八)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九)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十)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复印件、发票联原件等资料,应附于已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记账联之后留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查验销售方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购买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即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交予购买方,待购买方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后,凭新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缴税凭证发放其他联次。重新办理后的完税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否则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经营单位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开具与车辆交易价格不符的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的过户手续费、佣金和评估费。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买卖双方不提供真实交易价格的;

(三)按本办法规定不提供相关资料或凭证的。

第二十九条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经营主体的日常税收管理,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严格区分交易市场与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的经营性质,并按其经营性质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二手车经销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依法照章纳税,不得账外经营和高价低开发票隐瞒销售收入。

第三十一条二手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整交易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管理,按规定印制封皮,按车逐辆装订存档。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后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交易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买卖双方必须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违章处理

第三十四条出售方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固定业户,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发生应税行为不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停供发票,已领购发票的依法追回,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保存有关二手车交易税务档案或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

(三)按本办法规定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开具的;

(四)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对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违反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或未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情形下出具的评估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不接受,并可提请相关主管部门取消该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资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制定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区二手车流通业从无到有,从有到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地快速发展起来。虽然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制定过《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但主要还是从多部门综合治理角度出发考虑的,其涉及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方面的内容较少。由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经纪公司以及出售单位和个人涉及增值税政策各不相同,二手车交易的税收问题,已成为制约二手车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引导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堵塞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税收流失漏洞,我们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为什么出售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固定业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按规定应依适用税率征税的,由其自行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由其自行开具普通发票,发票联交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一是按适用税率征收;二是按简易办法征税。按适用税率征收的其已抵扣进项税,购货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其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不开具发票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实现销售收入不入账或不申报缴税,就存在漏税风险。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我们从源泉控管角度出发,规定纳税人必须先开具发票,再凭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方面可以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购买方取得两种发票虚增成本。

三、为什么国税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只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征收增值税?

一是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不直接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已有严格区分;二是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的车辆交易需要进行产权登记变更,而变更公安部门要求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所以,在这个环节职能由国税部门提供发票。但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服务收取的手续费,由地税部门提供服务业发票,征收营业税。

四、为什么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在开具、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要求出售方或购买者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已经办理车购税免税、减税手续的二手车,应要求购买者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2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实际情况上,纳税人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时,大多数没有缴纳过车辆购置税,尤其是大型企业内部使用不上路车辆。虽然政策上规定需要交纳车购税,但实际执行上税务部门还是缺乏有效的征管手段。为了减少税收流失,尽可能堵塞漏洞,我们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在开具、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要求出售方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及属于免税、减税车辆的,只将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交予购买方,待购买方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后,二手车交易市场凭新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再发放其他联次。

如果想买车,去4S店买还是去二手车买合适呢?

二手车买卖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车辆信息查询:买家可以通过车辆管理部门的网站,车况速查等第三方车况平台官网或公众号,查询所需购买的二手车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年限、行驶里程、事故记录、出险记录等。

2.车辆查看和评估:在确认车辆基本信息无误后,买方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亲自查看车辆,并对车辆的外观、内饰、发动机等进行初步评估。

3.交易谈判和价格协商:在查看和评估过程中,买方可以与卖方就车辆的具体价格进行谈判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购车意向书或协议。

4.过户手续办理:买方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居住证明、购车意向书等),与卖方前往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时可能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和手续费用。

5.交易款项支付:买方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需按照协议支付车辆的购买款项。一般情况下,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或其他可追溯的支付方式,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6.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买方在支付款项后,与卖方一同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包括填写过户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缴纳税费和手续费用等。

7.交付车辆和办理车险: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卖方将车辆正式交付给买方,并签署交接书。买方还需要及时购买车辆保险,以保障车辆在道路行驶中的安全。

8.办理其他手续:买方在购买二手车后,还需办理车辆检验、年检、转移登记、补办行驶本等其他相关手续,以确保车辆合法上路。

以上是一般的二手车买卖流程,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和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办理。另外,建议买方在购车前充分了解二手车市场行情,并选择值得信赖的卖方进行交易,以确保购买的车辆质量和交易的安全性。

二手车gps费用怎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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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二手车贩子骗人伎俩层出不穷,有哪些收车骗局你没hold住呢?

1、高价收车“吊胃口”

2、制造低价“泼冷水”

3、贬低车况“踩车价”

4、克扣钱款“动手脚”

5、不签协议“骗证件”

那么,在4S店置换二手车给您带来的好处呢:

手续简便,时间快

车主只需将旧车开到4S店,现场评估师20分钟左右就能对旧车评估出价格,车主选好心仪的新车后,只要缴纳中间的差价即可完成置换手续,剩下的所有手续都有4S店代为办理,就是这样简单。

4S店二手车置换品质有保证,风险小

4S店按照厂家要求收购顾客的二手车,收购对象涵盖所有品牌及车型。对于消费者而言,4S店有固定的营运地点、丰富的经验、投资大,有汽车品牌厂商对4S店的监督,以上这些都能为您在店置换提供品质保证。相比散落在外的个人性质的二手车收购经营者打游击、耍赖式的经验方式。在店置换让您更放心。

置换交易风险低,不会遭受价格欺诈

二手车交易价格不光是二手车本身的价格,还会涉及到和车辆本身有关的包括车辆过户费、路桥费、车船税、保险费等。4S店的置换价格是净收价,不会存在签订合同后还需要顾客补交任何费用的情况。

汽车厂商的多重考核手段,让车主受益

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成熟,汽车品牌厂商对4S 的考核不仅仅是新车销量的考核,二手车置换率的考核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4S店迫于考核的压力,会在客户签订新车时提供一部分优惠,当然也会努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以提高置换率。

更好维护自身利益

4S店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有纠纷的,可以很方便的找到4S解决问题。不会存在“找不着人”的情况,维护自身权益更放心。

置换二手车这些事你知道吗?

1)为什么您的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电话号码)会被一些陌生人知道?

答:因为当您买卖二手车时,会将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交给对方。而一些二手车黄牛会有意无意将这些资料外泄,导致一些非法人员利用这些信息办理银行卡、信用卡洗钱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我们在交易后,车辆及个人信息会马上封袋存档,严格保密。

)为什么现在的套牌车越来越多?

答:一些二手车黄牛会将车辆再补一套牌证,然后套到走私车或者盗抢车上,以赚取非法利益。而有些套牌会做些非法交易,如贩毒等。如果出事弃车逃跑,最后会通过牌证手续找到原车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手车的优势是什么?

答:提供一站式服务,只需准备相关资料,剩下手续由我们来办,方便快捷,一次性办好,信心、省心、悦心。

)二手车不及时过户会有什么风险?

答:一些二手车黄牛收到车辆后不会及时过户,会边开边卖。有的还会利用车辆来做假现场,骗取保险费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撞人后,就会将车低价转卖,关店铺走人,最后责任还会找到原车主来承担,这风险真是不可估量啊!我们会签订正规有效的二手车买卖法律合同,责任界定清晰准确,并在约定期限内及时过户,无后顾之忧。

源文转自于吉林百亚。

购买房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法律分析:GPS使用是免费的,设备费用从200元---5000元不等.全球定位系统具有性能好、精度高、应用广的特点,是迄今最好的导航定位系统。随着全球定位系统的不断改进,硬、软件的不断完善,应用领域正在不断地开拓.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开展一站式服务,对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推行进场服务。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覆盖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信息体系。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应向社会开放。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依法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方便社会查询和应用。

《意见》强调,要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降低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适当降低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不断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

文物交易税收政策

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浙商保险2019信息披露报告

法律分析: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三条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2016年3月发布法规汇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03.16发布/2016.09.01实施)

内容提要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活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03.16发布/2016.03.16实施)

内容摘要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

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16.03.16发布/2016.03.16实施)

内容摘要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20元,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政策衔接。

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2016.03.16发布/2016.03.16实施)

内容摘要2016年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加大力度。主要体现在:一是进一步减税降费,二是扩大财政赤字规模,三是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四是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5.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2016.03.16发布/2016.03.16实施)

内容摘要切实增强发展协调性,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东、中、西、东北地区“四大板块”协调发展。

二、行政法规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03.10发布/2016.05.01实施)

内容提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03.04发布/2016.03.04实施)

内容提要推动国际注册认证。引进和培养熟悉境外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国际医药注册人才,提高国际注册能力。系统开展国际市场产品注册,推动已获得专利保护的国产原研药国际临床研究和注册,加快品牌仿制药物国际注册认证。积极开展与医疗器械相关的计量国际比对。

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航天日”的批复(2016.03.08发布/2016.03.08实施)

内容提要自2016年起,将每年4月24日设立为“中国航天日”。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2016.03.14发布/2016.03.14实施)

内容提要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5.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6)(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大幅放宽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市场准入,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项目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一视同仁。

三、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03.21发布/2016.04.01实施)

内容提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2016.03.08发布/2016.03.08实施)

内容提要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2016.03.08发布/2016.03.08实施)

内容提要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序良俗。本案原告的父母在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时,取名“北燕云依”,既未随父姓或母姓,也没有其他正当理由。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16.03.04发布/2016.03.04实施)

内容提要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诈骗案;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诈骗案;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诈骗案等。

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03.04发布/2016.03.04实施)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应当将所获得的被执行人证券相关信息作为内部办案信息予以保护,做好信息处理、传输、接收、使用中的信息保护工作,切实防范相关信息被违规泄露、扩散。

四、部门规章

1.司法部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2015年,司法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77件,其中:办结562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含延期答复申请人申请76件);申请人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15件。另外,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案14件、行政诉讼案33件。

2.农业部公告第2381号――新兽药注册目录(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批准瑞普(保定)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申报的鸡传染性支气管炎耐热保护剂活疫苗(H120株)等3种兽药产品规格增加2000羽份/瓶变更注册。新兽药注册目录及说明书标签见原文。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的,交易所依据现有政策法规无法作出判断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函询上市部,除涉及重大监管政策把握外,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或我部)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4.科技部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6.03.23发布/2016.03.23实施)

内容提要高度重视通过新媒体推进信息公开。2015年,科技部“锐科技”官方微博、微信共发布信息4295条,其中微博2705条、微信1590条,第一时间发布科技动态资讯、深入解读科技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社会影响与日俱增,成为和公众互动的连心桥。

5.中国保监会关于2015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核查情况的通报(2016.03.22发布/2016.03.22实施)

内容提要8家公司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风险管理状况信息披露不完整:安盛天平、鑫安保险、中华财险、长江财险、浙商财险、民安财险(现为亚太财险)、众安财险、长江养老。

五、团体规定

1.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科普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2016.03.18发布/2016.03.18实施)

内容提要充分利用和借助现有传播渠道,拓宽网络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科学传播渠道。发挥好互联网企业等专业机构的主体作用。

2.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自强健身示范点建设办法(暂行)》的通知(2016.03.08发布/2016.03.08实施)

内容提要中国残联将根据各地“示范点”建设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以资金补贴或健身器材配发的形式支持地方一定数量的“示范点”建设工作。补贴的资金主要用于“示范点”无障碍设施建设、体育健身器材配备等用途。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6)(2016.02.06发布/2016.02.06实施)

内容提要广泛凝心聚力,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自觉用中央精神指导政协做好民族和宗教工作。

4.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科普大篷车配发和运行工作的通知(2016.03.04发布/2016.03.04实施)

内容提要云南省、四川省、广东省、青海省、河南省在2015年积极利用全国科技馆科普服务平台(开展科普大篷车运行管理工作,为鼓励先进,特向5省配发20套IV型车载展品,由5省科协统一调配。

5.全总法律工作部关于开展《全国总工会改革试点方案》中涉及工会法律工作相关问题调研的通知(2016.03.18发布/2016.03.18实施)

内容提要调研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与职工进行个案访谈等方式,了解各地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发现问题和听取意见建议。全总调研组将适时召开片会,邀请部分省(区、市)工会集中研讨,听取意见建议。

六、行业规定

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15年记账式附息(六期)国债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03.29发布/2016.03.29实施)

内容提要本期债券证券代码为“101506”,证券简称为“国债1506”,是2015年4月13日发行的1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兑付可获本息103.13元。

2.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暨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中国总会计师协会2016年度工作要点及2015年度工作总结》;《中国总会计师协会2015年度财务决算和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建议成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商业分会、信息化分会的议案》等。

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16年记账式贴现(十三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2016.02.25发布/2016.02.25实施)

内容提要本期国债期限91天,发行价格为99.531元;本期国债起息日为2016年3月28日,2016年6月27日(节假日顺延)到期按面值偿还。

4.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举办“人工智能在资管行业的应用及网络安全研讨会”的通知(2016.02.23发布/2016.02.23实施)

内容提要2016年4月8日13:30-17:10,交通银行大厦2层报告厅(西城区金融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A座2层)。

5.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6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2016.03.22发布/2016.03.22实施)

内容提要统筹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巩固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等传统宣传阵地,积极拓展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平台,着力构建覆盖广、影响大的行业宣传平台,实现行业宣传的全方位和立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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